顯示 最新消息
顯示 公告內容
標 題 欲參加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實習課程者(105.8.1-106.1.31),請務必出席相關活動
內 文 未於規定時程內完成各項實習分發作業者,視同不參加105學年度教育實習課程。

※特案申請原則
1.碩士在職專班生欲回原服務學校參與教育實習課程。
2.父母或子女因重大疾病需本人親自照顧,且須在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以外地區參與教育實習課程。

※特案申請程序
自行填寫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導師簽章→中心辦公室→中心工作協調會討論
附 檔 實習分發作業時程
特案申請表
通過英檢加分表
類 型 公告事項
發表日期 2015-09-23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