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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欲參加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實習課程者(105.8.1-106.1.31),請務必出席相關活動
內 文
未於規定時程內完成各項實習分發作業者,視同不參加105學年度教育實習課程。
※特案申請原則
1.碩士在職專班生欲回原服務學校參與教育實習課程。
2.父母或子女因重大疾病需本人親自照顧,且須在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以外地區參與教育實習課程。
※特案申請程序
自行填寫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導師簽章→中心辦公室→中心工作協調會討論
附 檔
實習分發作業時程
特案申請表
通過英檢加分表
類 型
公告事項
發表日期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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