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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重申中等學程及國小學程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規定
內 文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師資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多各不超過10學分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學分(赴海外交換學生除外)」,提醒您本學期務必修習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學分,否則本校將註銷台端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資格。

二、依據輔仁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規定:
1.修習課程順序:須依「教學原理→課程發展與設計→教育測驗與評量(學習評量)、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順序修習(且需達60分及格),若未依規定順序修習,則學分不予採認。
2.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之必修學分(含當學期修習)者,方得修習「教學實習」課程。

三、依據輔仁大學國民小學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規定:
1.修習課程順序:須依「教學原理→課程發展與設計→教育測驗與評量(學習評量)、領域教材教法→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順序修習(且需達60分及格),若未依規定順序修習,則學分不予採認。
2.修畢「國民小學語文教材教法-國語教材教法」與「國民小學數學教材教法」及教育專業課程之必修學分(含當學期修習)者,方得修習「教學實習」課程。
附 檔 輔仁大學國民小學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修讀規定1021227
輔仁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修讀規定1021227
類 型 公告事項
發表日期 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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