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有關「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業於105年3月1日臺教技(一)字第1050021505B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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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 一、依據旨揭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二、至有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需俟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發布後再行公告宣導。 |
附 檔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
類 型 | 公告事項 |
發表日期 | 2016-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