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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業於105年1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54975B號令發布,請公告周知,請查照。
內 文 一、 旨揭認定標準為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爰依據該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二)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三、 該條規定之說明含括:(一)考量目前學校教師與任教領域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已排除教師於各級學校及補教業等教學經驗(代理、代課等教學性質之工作亦同),基於政策之延續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範疇,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惟大學及技專校院附設或附屬機構(如:幼兒園、實驗農場、實驗林場等)運作型態及工作內涵與產業相近,爰於學校附設或附屬機構之工作經驗可採認為本標準之實務工作經驗。另師資培育大學師資生在學期中專職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二)第二項明定一年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計算方式。(三)第三項明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由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其中一種,俾以具體佐證其確有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四、 檢附「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令、條文、總說明、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表及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供參。
附 檔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類 型 公告事項
發表日期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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