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餐飲管理科(含加註職業群科)師資生務必詳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等規定,以維護自身任教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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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民國104年1月14 日公布)第25條第1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105年3月1日施行)第六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之適用對象為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並明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該等學校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三條: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二、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
附 檔 | 無 |
類 型 | 公告事項 |
發表日期 | 2018-01-03 |